認識防曬產品及正確防曬 (發布日期2010-06-15)

認識防曬產品及正確防曬(另開視窗)

認識紫外線
太陽光中的紫外線可分為UVC(波長:200~290nm)、UVB(波長290~ 320nm)及UVA(波長320~ 400nm)三種,UVC因穿透大氣層的能力較弱,所以對人體影響甚小,UVB主要會傷害皮膚表層,使皮膚發紅或曬傷,而UVA因穿透力強,會破壞真皮中的膠原蛋白和彈性纖維,並引發黑色素形成,使皮膚漸次曬黑、甚至造成皮膚提早老化等現象。

認識防曬係數
防曬產品中抗UVB的效果,一般以防曬係數(Sun Protection Factor, SPF)數值高低來表示,數值愈高,可使皮膚在陽光下愈不易曬紅。然而因防曬產品無法完全阻隔紫外線對皮膚的傷害,通常SPF在15-50之間即有良好防曬效果,超過50者,其增強防曬強度有限。為避免消費者迷信高防曬係數產品的效能,而在強烈陽光下過度曝曬,衛生署經審慎研議,並參考國際間如歐洲或日本等國家的規範,公告規定防曬劑的防曬係數標示上限為50,若超過50者,則以「SPF 50 +」或「SPF 50 Plus」標示之。至於防曬產品對於UVA的防禦效果,依試驗方法的不同,目前以★ (Boots Star Rating) 或PA(Protection grade of UVA)+號2種表示方法最常見,當★號或+號越多,可使皮膚在陽光下愈不易曬黑,★★★★★或PA+++代表防禦UVA的效果最好。

我國對於防曬產品的管理規定
依據我國規定,除了僅含二氧化鈦(Titanium dioxide, TiO2, 非奈米化)的防曬產品以外,其餘含有防曬成分的化粧品均屬於含藥化粧品,需向衛生署申請許可證後才可以輸入、製造及販賣,民眾可至衛生署網站查詢經許可的產品 (http://203.65.100.151/DO8180.asp)。

 

辨識衛生署許可證字號
針對含藥化粧品,衛生署規定需先申請許可證後才可以輸入、製造及販賣,目前化粧品的許可證字號有三種,依產品產地的不同,分別為
國產品:衛署粧製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
輸入品:衛署粧輸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
中國大陸製產品:衛署粧陸輸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

      另外,為監督市售防曬產品品質,本局亦不定期至各通路抽驗產品,如遇有不符合規定的產品,將移請地方衛生局處置,相關檢測結果可至本局網站查詢(http://www.fda.gov.tw/people_download_list.aspx?classifysn=113)。

正確選購及使用防曬產品
為確保防曬效果及使用安全,提醒消費者須依個人膚質及活動場合選擇適當防曬係數的產品,購買產品時應留意標示完整及具有衛生署許可字號。另外,建議民眾應於出門前30分鐘塗抹足夠量的防曬產品,且為防止防曬成分流失,應適時重覆塗抹補充。

 

化粧品標示規定
完整之包裝標示應包括:
產品名稱、製造廠名稱及地址、進口商名稱及地址(輸入產品)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、全成分、用途、出廠日期或批號、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。
針對含藥化粧品,規定另須標示許可證字號、使用注意事項及產品主成分(醫療或毒劇藥品成分)的名稱及含量。

 簡單防曬ABC
 除了使用防曬產品,適時撐傘、戴帽、使用太陽眼鏡及穿著淡色長袖衣物,並避免曝曬在強烈陽光下,更可以加強抵禦紫外線侵害,牢記防曬ABC三部曲,即可輕鬆防曬戰勝艷陽。

 

防曬ABC三部曲
A (Avoid):儘量避免在上午10點至下午3點之間,曝露在陽光下。
B (Block):塗抹適當SPF防曬劑,以防止紫外線曬傷、曬黑。
C (Cover):出門可適時撐陽傘、戴帽子、戴太陽眼鏡,穿淡色長袖衣服防曬。

 From :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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